开云体育网址入口:新余公布5起典型案例 涉及充电桩收费、电梯安全等问题
为深入推进物业服务领域明显问题集中整治,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价格监督管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等职责,组织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情介绍: 2025年4月18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转供电价格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电租户分别以1元/度、0.81元/度、0.8元/度、0.9元/度等标准收取电费,而其向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单价约为0.64元/度至0.69元/度。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当事人共收取商户电量2907743度,累计超额收取电费47万余元。渝水区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25日,接群众投诉举报,高新区某小区电动车充电桩未按公示标准收费。经查,该小区充电桩公示牌公示标准为:电价0.62元/度,服务费0.1元/小时。实际运营中,运营商按电动车功率范围标准以小时计费,实际收费标准高于公示标准,存在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10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小区(使用单位为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发现正在使用一台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电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27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小区(使用单位为新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2台电梯存在底坑积水和五方通话未接通值班室的安全隐患,并现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底坑积水和五方通话问题依然存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5年9月3日,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小区(使用单位为吉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正在使用的6台乘客电梯超期未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6台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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